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规定: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合作中方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由于合作双方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建议新的合作经营企业变合作各方分别纳税为统一纳税,为此需符合以下条件:
1、订立公司章程;
2、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合作双方对企业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3、当以上条件符合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
为了比较两种纳税方式的差别,把两种不同纳税方式的税负计算列示如下(不考虑地方所得税):
方案一、分别纳税情况下,合作各方的税负与净利润
中方: 单位:万元
年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合计
税前利润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0
税率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所得税 198 198 198 198 198 198 198 198 198 198 1980
净利润 402 402 402 402 402 402 402 402 402 402 4020
外方: 单位:万元
年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合计
税前利润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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