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有关的管制
(一)管制的重要性
(1)MNVO接入移动网络运营商的网络,只能通过两种方法,或者依靠电信监管机构的干预,或者完全依赖于同移动网络运营商的商务谈判。
(2)管制非常重要,在多数情况下,移动网络运营商可能并不情愿主动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因此,管制规则的存在,就决定了MVNO能否获得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接入服务。
(3)MVNO与移动网络运营商之间商业合作合同(“MVNO-MNO合同”)对MVNO的利润具有重要影响,所以,监管机构对有关MVNO-MNO合同基本价款与条款的规制,在处于“弱势”的MVNO看来,就显得非常必要。
(4)管制不当(过分放松管制与管制过严),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管制过严情况下,移动网络运营商进行网络开发与投资的热情就会受到不利影响。再比如,若给予MVNO过多的权利,使得MVNO能够获得多家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接入服务,且允许MVNO自由转换移动网络运营商,就可能会使得某些移动网络运营商在通话高峰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影响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而另一些网络可能会出现较大的网络容量闲置现象,尤其在有关移动网络运营商根据MVNO的需求进行了网络扩容,但是MVNO却转而寻求其他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接入服务或设施共用服务。
(二)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
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在于消除市场自我调节的缺陷,提高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质量与产品多样化,同时,确保尽可能低的价格。
各国监管机构与“2G”或“2G+”有关的管制政策和规则,对MVNO的出现与发展持“观望”态度,基本上倾向于通过市场运作自行解决相关问题。这一“无为而治”的态度在3G频率拍卖与许可证发放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多数已经发放3G许可证的国家或地区,都对3G运营商未来向MVNO开放3G网络提出了要求,并制定了较为细致的管制规则。
在移动通信发达的欧洲,尽管业已考虑与研究移动网络接入问题,但是,欧盟尚未制定统一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各国监管机构自行处理。
瑞典电信管制机构(“PTS”)于1999年颁布了一项规则,要求移动网络运营商必须向其他电信服务商开放网络接入业务,条件是这些移动网络容量存在过剩。
法国电信监管机构(ART)在此方面态度较为积极一些,它认为MVNO会促进市场竞争、有益于消费者、降低零售价格、鼓励创新以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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