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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押押权的范围
www.110.com 2010-07-10 23:16

设定抵押权的范围是指可以作为抵押房地产的范围以及抵押担保的范围这两个方面。首先,从可以作为抵押房地产的范围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即允许抵押的房地产主要分两大类:一是房屋所有权。二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这范围之内的房地产均可设定抵押权,但在这范围之外的房地产则不能设定抵押权。建设部的规章《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不能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作了列示性的规定: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对、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上述第6项涵盖面甚广,例如通过行政划拨、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被证用范围之内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等。所谓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在诉讼期间的房地产。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是指被国务院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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