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收购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被收购的国有土地设有抵押权的情形。土地储备机构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后,再为其办理土地收购手续。而土地使用权人往往因无力清偿债务,不能及时解除抵押,这样就会延误收购土地工作进程。但如果将设有抵押权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后再出让,这不符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也会给土地收购工作带来运作风险。为使土地抵押权在收购前及时完成解除,土地储备机构有必要探索一套新的收购土地工作程序,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搞好权属及界址调查。土地储备机构经过调查,能够证实被收购的抵押土地边界清楚,没有权属争议等因素制约收购工作进程的,可以同意抵押人的土地储备申请。如果有其他限制因素延误收购土地工作的,势必会增加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土地储备机构为了最大程度降低风险,需要谨慎行事。
抵押人具有告知义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因此,抵押人有义务将抵押土地的收购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可以选择清偿债务的方式解除抵押合同。
依法进行收购补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储备机构先是与抵押人共同委托地价评估机构对宗地的收购补偿价格进行评估,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共同协商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然后,国土资源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后,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将土地补偿款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抵押权人可以从原土地使用权人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中优先受偿,解除抵押合同。
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抵押双方解除抵押合同后,应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在完成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收购程序后,再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 上一篇:法律对抵押权人权利的规定
- 下一篇: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相关文章
-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抵押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 ·略论土地抵押权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 ·何种土地使用权才能设定抵押权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
- ·已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 ·略论土地抵押权
- ·土地抵押权的特征和客体
- ·略论土地抵押权
- ·略论土地抵押权
- ·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 ·江苏省滨海县国土局土地调查成果及时更新机制
- ·《土地承包法》关于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
- ·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
- ·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之法律分析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初探
- ·官方称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不能抵押
- ·放开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转让抵押条件不成熟
- ·抵押宅基地借款个人不能处分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