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占有改定取得的所有权之效力(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结语

  占有改定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之一,买受人能够取得所有权,但是由于欠缺公示,出卖人仍然直接占有动产,买受人会面临更多的风险,即在善意第三人与出卖人为交易时,他的所有权会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承认占有改定为动产的交付方式之一,买受人能够取得所有权,是对机制僵硬的严格形式主义的软化,但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观念中完成的,如果赋予完全的物权效力,又会危害到交易的安全,取舍似乎在两难之间,但只要合理地设计这种方式取得物权的效力,必然能够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第三人免于物权的不当侵害,在维护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之间求得平衡,而这事实上是能够作到的。

  参考书目:

  1、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

  3、田士永 《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史尚宽: 《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申卫星、傅言、李健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6、孙宪忠:《德国物权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7、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9、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

  1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