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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民法学习的方法论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法律,尤其是学习作为“万法之法”的民法,必须掌握一套适合的方法。请求权基础正是学习民法的重要方法。我国台湾著名王泽鉴教授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就对该种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就请求权基础这种民法思维方法的重要性,王泽鉴教授有切身的体会,他在书中这样写到,“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作者早年曾留学慕尼黑大学时,曾参加Larenz教授的民法研讨会,有某学生报告时说,‘甲得依不当得利法则向乙请求返还某车’,当场被质问:‘请明确言之,依何规定。’学生思考后答曰:‘依德国民法第816条。’Larenz教授高声谓:‘不是某车,而是某车的所有权,其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是民法第816条第2项前段。请说明为何是第2项前段,而非后段。’这是我第一次听到Anspruchsgrundlage.此后在上课,在法学院走廊,在学校餐厅,在附近清丽的英国公园的小溪旁,一再听到Anspruchsgrundlage,使我认识到请求权基础实蕴涵着法律思考的精义,而启发了撰写本书的动机。”

  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1]民法学习中之所以特别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这是由大陆民法的体系结构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大陆民法立法采用的是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尽可能将共通的事项加以归纳作为通则,由此使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成为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的体系,法律的适用日渐趋向复杂化、技术化。美国著名法学家Markesinis教授在其两卷本的《德国债法》(The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的导言中就明确的总结了德国民法典的六大特征:1、法律规则的抽象;2、规则的同心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3、规则之圆的重叠:抽象原则;4、一般条款与具体规定;5、交叉引用与法律模式;6、抽象概念的使用。[2]

  尽管使用的法律概念如此抽象的,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此复杂,但我们还是可以找到贯穿整个民法典的线索,即权利与法律行为。而请求权正是权利作用的枢纽,不同的权利产生的请求权是不同的。债权的主要作用在于请求债务为一定的行为,自然请求权于其乃属根本。支配权、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权利受不法侵害时,也是以请求权作为其救济方法(如物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权与请求权也具有密切关系,可以说是请求权发生的前提。

  既然请求权作为贯穿整个民法典的线索而且不同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也存在区别,因此当我们分析案件时必须明确指出支持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而不能简单笼统的称“依据我国民法”或“依据民法原理”,这种法律思维逻辑过程必定是模糊混乱的。在分析案件时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的意义在于:首先,民事诉讼所争执的多属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请求权基础适合司法实践的需要;2、有助于针对问题回答集中探讨各种可能成立请求权基础的要件。3、从法律的立场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以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3]

  请求权关系的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据其内容可以分为: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6.不作为请求权。这六大类请求权又分别由许多许多请求权组成,每一个请求权存在相应的支持其的法律规范,即各自的请求权基础。例如,返还请求权分为物之返还请求权与用益的返还,其中物之返还请求权又可分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包括占有物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契约解除后给付物返还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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