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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恰当的,其将请求与债权关系搞混肴了,请求权不等于债权。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藉助于请求权的行使。”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包括民事权益和民事权能两项内容。 而民事权能包括有支配权能、请求权能和诉讼权能。请求权能是指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请求权能不仅在债权中存在,在物权中也存在。物权人可根据物权的效力请求按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请求权能的内容,即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何种行为,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消极权能的体现。 当物权人的物权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先通过自力保护方式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凡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即享有物权请求权,反之,不享有物权便无从行使物权请求权,即使权利人仍可能行使其他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或占有请求权。

  可见,物权请求权虽使用请求权的名称,但不能将其做为债权的根据,更不能因此将之视为债权。而且如果将之视为债权,如何解释为什么将物权请求放在物权一章,众所周知,物权法乃物权权利的集合。

  3.救济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应当从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关系上分析。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其立法选择是在物权法和债权中均不规定物权请求权,新的请求权体系区分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属于救济权的请求权基本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中,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加上总则编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这种观点看起很成熟,有很多优点,比如能够很好维持原来的物权支配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分类,界限明确;比如使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规定在一起,解决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诸多融合难以区的麻烦。不过,这个理论也有很多难以解释的地方。

  (1)概念更加复杂化。按照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关系这种分法,债权分为债权请求权和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首先,债权就是一种请求权,说债权大家都明白是债权,为什么还要在后面加“请求权”加以强调呢?另外,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是救济权还是请求权,或救济权的请求权,而三者又有何区别。如果最终都通过请求权来解决,中间多设一个救济权到底是用来干什么呢?

  (2)救济权本身的含义。救济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本身有什么内容?起到什么作用?救济权如何与请求权区别?

  我觉得这种观点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诉与法国法中用诉来救济所有权的规定,只不过将公力救济转化为私力救济而已,因此扩大了私力救济的空间。众所周知,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现代社会禁止私力救济,自力救济仅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即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等。之所以将物权请求权视为救济权,实际是将自力请求视为救济,即将由受侵害之权利人直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对人提出权利请求,要求相对人作出返还所有物或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的行为,以恢复权利人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的这样一种行为视为救济。这种提法已经超出了原来救济的含义,事实上将本已规定为请求权的内容视为救济。其实最大的问题在于救济视为救济权,救济不是一种权利,救济一般指诉及请求等,只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一种方法,不是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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