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权的私法视角界定(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四、立法建议
1.赋予狩猎权一定的流通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对狩猎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流通,这意味着只能基于行政机关的特许而原始取得,这与狩猎权的私权属性完全冲突。建议未来立法将狩猎权区分为针对特别保护动物的特许狩猎权与针对一般野生动物的一般狩猎权。
2. 在承认狩猎权具有可流通性的同时,要对流通的范围进行限制。由于特许狩猎权是针对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进行的猎取行为,这些狩猎证的取得只能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目的。我国现行法规定了申请特许捕猎证的五类事由,包括进行对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和资源调查、驯养繁殖的目的、完成科研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的目的、宣传、普 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的目的等。这些目的多具有公益性质,基于对这些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特别保护,不应允许其作为财产权流通。但对于一般狩猎权,由于其中尚包括有财产权利取得的内容,建议未来法律规定这类狩猎权作为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 可转让性。
3.在强调狩猎权具有私权的财产利益内容的同时,还要强调狩猎权人和土地使用人所负有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公共义务。这是因为,授予某些群体享有一定范围内猎取野生动物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任意捕杀野生动物。狩猎权人同样负有保护和保存野生动物的义务,而且该义务也是狩猎权的当然内容。
宁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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