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责任与义务和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上述关于法律责任的第一说,虽然没有将责任与义务等同,但是没有将责任与义务严格区分开。该说将法律责任界定为因某种行为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赔偿义务”、“补偿义务”、“接受刑法惩罚的义务”,有学者对这类义务称之为特殊义务,有其合理性。 “第二性义务论”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基石范畴,分析深刻。但是,义务说有以下缺陷:

  第一,义务说没有反映责任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在法律中的地位看,无疑权利和义务更为重要,但是责任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从法律的运行过程(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看,各个环节都涉及到责任。从整体上看,立法不能没有关于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一般同时会明确责任关系,执法、司法和和法律监督活动,不仅要判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重点在于确定和落实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不属于义务的范畴,它是与义务不同的独立的概念,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形式丰富多样,具有独立的体系。法律体系以权利为中心,同时必须有与其相配套的义务体系和责任体系,否则就不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就会难以保证其应有的效力。有学者说:“法律责任,是法不可分割的属性”。笔者认为责任也是法律的基石范畴,而不应把责任纳入义务的范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二义务说”与“义务说”有区别,可将第二义务说解释为:“第二义务”与“责任”形式不同而实质相同。但是“第二义务”至少在形式上看,责任仍然属于义务范畴,从观念上看,仍然没有反映责任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第二,义务说抹杀了责任与义务的根本区别。

  什么是义务?有说:“义务是法律所加于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拘束。”有说:“法律上的义务,即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24]有说:”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体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5]这三个表述有简有繁,但其基本含义相同。在法律上,义务是权利的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一般地说,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

  责任与义务不同。一是性质不同。权利和义务反映正常的社会秩序,责任反映不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法治社会,人人享有权利,人人负有义务。权利人实现权利需要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为),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难以实现或难以充分实现。人人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人人得以实现自已的权利,人们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社会的正常秩序得以维持。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侵害权利人的权利时,应当承担责任,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巩固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履行义务才产生责任,通常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义务乃为责任之原因,责任乃为违反义务之结果。”

  二是功能不同。义务是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通常权利人实现权利与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存在,二者互为条件。责任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辅助条件,是义务人违反义务后的救济手段。

  三是拘束力不同。义务和责任均具有拘束力,但是拘束目的和方式不同。义务的拘束力是指义务人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人就变为责任人,对责任人的拘束力表现为责任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会受到或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有学者说: “义务是法律所定的拘束,即人们有遵照法律所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如不遵照法律规定,即负担法律上的责任,而受某种制裁……因为义务具有这种性质,所以有些学者,以为义务就是法律上的责任,是法律对人们的强制。其实责任是义务的结果;义务是责任的原因,强制则是义务之法的效力,亦非义务自身,这几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