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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关系:体现协作与宽容的基本价值
www.110.com 2010-07-10 17:35

  ●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相邻”的含义:一是物理意义上的直接毗连,即不动产相邻,这里的相邻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相连接、毗连、毗邻的意思;二是不动产利益相关,在没有直接毗邻的不动产之间,如果因为实在的不动产而发生不动产相邻利益,那么也应认为符合相邻关系中的相邻要件。

  相邻关系乃是一项古老的规则关系,自有人对某一特定物或资源的用益,便会产生相邻关系的协调问题,尽管作为事实的相邻关系历史悠久,且为生活中之平常事,但是作为法律规则、法律关系的相邻关系则出现较晚,尤其是相邻关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提出更是晚近之事。而我国关于相邻关系的立法及司法则要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说起。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第5章“民事权利”之第1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中的第83条对相邻关系作出了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后,198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对相邻关系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第97条—103条),199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意见”修改稿,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共8条。而目前的《物权法》则在第84到第92条,整个第七章中对相邻关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其中包括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用水与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废气噪音等污染、相邻土地支持等方面。

  规范对象是不动产利益

  相邻关系是一种事实状态。只有不动产才存在固定的相邻关系问题,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通过物的移动就可以改变物的存在环境,从而使物与物之间的“相邻”属性发生变化,甚至是消除。不动产是相邻关系规则存在的事实基础,如果没有不动产也就不产生所谓的相邻关系规则。但不动产仅仅是物的一种,单纯的物无法产生具体的法律关系,物必须与一定的主体相关联才具有规范意义,而这一关联就体现为物对人的价值或意义所在,所以物的实质或意义就存在于物对人的实际利益,这一利益往往体现为用益性。因此,实质上相邻关系规则的规范对象应为不动产利益,必须是因不动产而客观存在的利益,即该利益是固在或产生于该不动产的。

  不动产利益,可以分为固有利益和延伸利益两个方面。不动产固有利益,是指属于不动产物理实体构成组成部分的利益,如果缺乏这些利益存在就会影响该不动产的客观存在和基本功用,譬如不动产的完整性。不动产的延伸利益则主要是指为满足不动产的特殊功用而产生或存在的利益,譬如有关林业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某林地属于特殊保护区域,禁止在该林地周围方圆二十公里内从事工业生产,根据这一规定所发生的不动产利益即为延伸利益;再如建筑物的采光、眺望等利益需求也是在建筑物之基本居住功能之外的延伸利益需求。

  从两个方面界定“相邻”的含义

  但何谓相邻呢?相邻关系是从土地相邻关系最先发展起来的,而且在农业社会形态下,相邻关系主要局限于相邻土地之间的边界、流水、林木果实等方面,因此相邻在当时就是指相互毗连或毗邻的土地之间的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因土地而产生的利益需求不断丰富多样化,这一方面使不动产的范围扩大,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不动产利用的立体化也使不动产相互之间的影响范围也不断扩大,由此传统的“相邻”含义已经无法概括现代社会的不动产关系,譬如采光、通风、噪音、煤气等等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相互毗连的事实状态,因此“相邻”的判断标准也已经由“客观物理意义上的直接毗连”转化为“无形间接的相互影响”,远距离的不动产也可能受相邻法则的调整,只要某不动产的影响能够延伸到远距离的不动产。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相邻”的含义:一是物理意义上的直接毗连,即不动产相邻,这里的相邻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相连接、毗连、毗邻的意思;二是不动产利益相关,在没有直接毗邻的不动产之间,如果因为实在的不动产而发生不动产相邻利益,那么也应认为符合相邻关系中的相邻要件。

  相邻关系规则蕴涵的价值理念

  相邻关系以权利为前提,但却以义务为核心。譬如《物权法》第84条明确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第87、第88等诸多法条中都强调的是“提供便利”。这就表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容忍,容忍正当合理的轻微妨害,为相邻方的合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排污、汲水、用水、排水、防御等基本需要提供必要便利。

  相邻关系是一项具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基本法律规则,反映了权利冲突和权利限制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了人类生活相互协作与宽容的基本价值。目前,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对相邻关系作了规定,这是非常有意义的。首先,相邻关系规则蕴涵的价值理念,即以容忍义务为中心的义务理性,是都市化生活中应该强调的,如此可以缓解陌生人社会的冷漠和相互隔阂;其次,相邻关系规则在《物权法》规则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对权利动态边界确定的规范机制,是一种最低要求,体现了《物权法》确定“所属”和“所有”的功能;再次,相邻关系规则中的容忍义务的提出,对于民法制度的精致化和法律适用的合理化具有重要意义,是现代社会提高法律技术权威和说服性的必然要求。

  相邻是一种生活之状态,相邻关系规则要求我们学会容忍和宽容,而只有这样的法律规则才能真正地成为人们生活的技艺。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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