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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 让人欢喜让人愁(3)
www.110.com 2010-07-16 16:22

  锲而不舍终获退款

  经过省消协的联系,淘宝网当天就电话告知王先生,同意到淘宝网处理此事,并告知了淘宝网的办公地址。8月8日,王先生来到了这家位于杭州市文二路西湖国际科技大厦的全国知名网购平台的淘宝网办公地。在淘宝网,工作人员很热情的接待了王先生,由于事先的沟通,淘宝网已经与“小城鞋铺”达成了协议,只要该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

  于是,淘宝网工作人员对该球鞋查看无误后,认为该鞋确实存在问题,就在网站通过快递方式寄往了“小城鞋铺”提供的泉州退货地址,并向王先生表示,如有遗失,淘宝网会承担责任。

  8月14日,王先生向市消协表示,淘宝网已接到“小城鞋铺”同意退货的信息,但由于该笔货款在“支付宝”交易系统中冻结了近半年时间,因此在履行一定程序后,会将货款转至王先生帐上。

  8月20 日,王先生第五次来到市消协,不仅带来了维权成功的喜悦,同时也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由于经过多方协助,终于在8月18日拿回了自己的购鞋款630元。同时也向市消协表示,在近半年的时间内,为维权共支付了邮递费、通讯费、交通费等直接费用300余元,接近购鞋款的一半,但却一点也不后悔,认为只要自己的做的事情是对的,就应最大限度的去努力完成。

  [案例点评]:本案中,消费者王先生之所以最终成功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消协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主观方面,王先生面对网上店铺经营者的拖延、推诿态度,没有因为远在外地而放弃维权,而是历经近半年时间仍锲而不舍的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王先生通过了“淘宝网”这个大型正规的交易平台,同时在支付方式上选择了具有货款托管服务的“支付宝”交易系统,这保障了王先生的交易是在第三方监督之下进行的。

  3、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邮售、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等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以上述方法购买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商品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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