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卖场打工的秦露露(化名)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大包寄存在服务台后,不慎丢失寄存牌。秦露露及时来到服务台后发现包还在,便嘱咐服务员将包看好,等露露再次找寻寄存牌未果返回服务台时,却意外的发现包不见了。近日,无助的露露将卖场告上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卖场赔偿露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456元。
2008年5月某日下午19时左右,秦露露像往常一样来到打工的某卖场,因随身携带的包太大,无法放入电子寄存柜,露露遂将该包在卖场二楼的服务台寄存,服务台员工李某收存后发给露露一枚寄存牌。
不久,秦露露发现寄存牌不见了,她当即返回寄存处,向服务台员工王某说明寄存牌遗失一事,并向王某指出寄存的包还在服务台,不要让他人领取。王某告诉秦露露寄存牌遗失比较麻烦,让其继续寻找一下。露露回去上班的地方仔细翻找了一边后,还是没有找到,她再次回到服务台,令露露没有想到的是,刚刚还看见的包不见了。
围绕包的去向以及包内物品,露露和卖场的员工争执起来,并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于当晚向露露作了询问笔录,其陈述包内有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家中钥匙等物。王伟看过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露露一气之下将卖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一、原告寄存的包内是否存在东芝牌笔记本电脑,在寄存时是否向被告声明;二、灭失的包和包内物品如何进行赔偿。
原告称其在寄包时即告诉服务员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并将包靠墙放置。当其发现寄存牌丢失时,第一时间向服务台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要求千万不要把包发给别人。为了证明其主张,原告申请了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一名为原告同事,当日和原告一起寄包,其证明原告包中确有笔记本电脑且曾向被告服务员说明。
被告辩称,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保管合同,依据保管合同的规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明示有贵重物品,所以应当按照一般价值予以赔偿,被告只应赔偿包的损失。因为原告未提出是贵重物品,包中是否有电脑无法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将所携带之包寄存在被告服务台,被告收取后向原告发放寄存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已经成立,且为合法有效。原告遗失寄存牌后,及时向被告工作人员予以告知,被告在确认原告寄存之包尚未灭失的情况下,仍未提高注意程度,未尽保管人应尽义务,最终导致原告寄存之包灭失,被告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包内是否有笔记本电脑及寄存时是否向被告声明一节,根据双方的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两者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包内有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属于贵重物品,原告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原告在寄包之初向被告声明过包内有笔记本电脑,但在原告遗失寄存牌之后,寄存之包灭失之前,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时,根据双方证人证言的陈述,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在这一过程中向被告表明包内有笔记本电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卖场赔偿秦露露笔记本电脑折价款、包款以及其他款项共计9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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