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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司犯罪责任人员(2)
www.110.com 2010-07-14 10:00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监事与独立董事是否构成属于责任人员?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设立的公司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仅在董事、经理的行为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时,监事会才代表公司。监事会监督范围包括公司财务和业务执行,被监督人员包括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但是,监事会的职责并非在于管理公司事务,而主要是监督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活动,期待监督者(并非决策者)对公司犯罪行为负责并不妥当。当然,在监事会全力空前膨胀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公司立法模式中,要求监事承担刑事责任也并不过分。相对应于“二元制结构”中的监事,“一元制结构”(英美法系国家常采)中通过独立董事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通过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免其成为大股东操持的工具,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应当与董事同等对待,属于公司责任人员的范围。

  除此之外,公司行为的直接执行者比如部门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也属于责任人员的范围。比如,公司为偷税而由总经理决定由财会人员采取伪造、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等系列偷税手段,虚增支出少列收入,财会人员与公司经理都是责任人员,构成。

  三、人员确定的规则

  确定责任人员的需要明确的是,必须从具有“过错”和“职位”两个角度加以考虑。过错是法人主观罪过得以确立以后的事情,现代刑法理论多要求从公司行为与心态两个方面认定公司犯罪。公司内部的刑事责任分担上,同样要求责任人员具有过错。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当罪行包括刑事不法意图,法庭一般会要求公司代理人个人实施且对行为存在明知,或者指导或控制刑事不法行为。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分担上,如果直接责任人员是作为工具,如果职员仅仅是老板手中的“不能有主见的工具”,或者如果职员本人并不知道交给他使用的车辆是不能营运的车辆,或者在职员受到不可能抗拒的强制时,则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过错是认定公司责任人员的重要依据。从职位上讲,无论是主管人员还是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是占据重要岗位负有重要职责,比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公司的部门经理等。公司犯罪认定的实践中,对公司的研发部主任为完成经理交待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的任务,设计该项产品的,导致假冒专利的商品大量投入市场且获利巨大的,研发部主任可认为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对于直接生产的工人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如果下级遵照上级指令实施不法行为,应否承担个人责任?在United States V. Gold一案的判决理由中,第11巡回上诉法庭认为:执行命令只有在被告人并不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形下才能成为抗辩理由。 由此可见,过错与职位在具体认定公司犯罪责任人员范围上并存的不可或缺性。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企业设计中的法律规避行为。即为应对法律规范上针对公司之营业行为,以董事长为对象课以民事或刑事或行政责任之规定,采取企业设计或董事长装饰成发起人或董事长外添置副董事长,一旦公司羁于诉讼,可以使企业实际负责人逃脱制裁,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 实践中为应付企业设计中的此种情形,更要强调过错与职位两条规则查明真正的责任人员,而非一旦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必定分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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