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比较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4 10:38
。但是,对于上述既教唆他人犯罪,又传授所教唆之罪的犯罪方法的情形,也有论者持不同见解:对于这种情况,应论以吸收犯。但在谁吸收谁的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原则:凡是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重于教唆行为的,就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凡是教唆行为重于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就应以教唆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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