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关文章
-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犯罪故意
- ·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认定和推定
- ·犯罪既遂类型小结
-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故意犯罪的形态
- ·司法考试:故意犯罪形态比较记忆图
- ·刑法分则讲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 ·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犯罪故意
- ·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
- ·网络犯罪的类型
- ·渎职罪的犯罪类型
- ·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够不成犯罪
- ·故意隐瞒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包庇罪
- ·本案实行行为是否超越共同犯罪故意
- ·非法拘禁犯罪中故意伤害行为辨析
- ·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构成累犯
- ·主观故意内容不一致的犯罪如何定罪
-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 ·王子彬在故意杀人的过程中中止犯罪并救护被害
- ·未成年人在妇教所故意杀人犯罪,妇教所是否列
- ·什么是故意犯罪?
- ·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
-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事责任
- · 盗窃罪的刑法有哪些规定?
- · 什么行为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 · 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 · 会计职务犯罪的心理学分析
-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 · 故意毁坏罪必须符合的条件
- · 故意伤害罪 轻伤
- · 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