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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彬在故意杀人的过程中中止犯罪并救护被害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王子彬,男,29岁,四川省仁寿县人,农民,在上海市松江县打工,1995年12月1日被逮捕。

  1995年8月份,被告人王子彬在本案被害人高一书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干活,高应付给王工钱300余元。王曾多次找高催要工钱,高均未将工钱支付给王。期间,王的妻子从四川老家来信,要王速寄钱回家购买化肥。1995年10月7日上午,高一书托同乡王能平带给王子彬一张欠条,但未注明支付日期。王子彬收到欠条后,认为高不愿付给他工钱,遂生歹念,要杀死高一书以解心头之恨。当天下午4时许,王子彬邀约王能平一起到高一书的住处找高催要工钱,路上王子彬买了一把切菜刀。到了松江县华阳镇南门村5队高一书的住处时,王子彬再次向高催要工钱,高说此时没有钱,等15日再给。后高送王能平回去,王子彬即跟上前,趁高不备,拨出菜刀朝高的头顶猛砍数刀。王能平在前听到后面有响声,回头见此情景,即返身欲夺王子彬手中的菜刀,却被王在其左肩部砍了一刀。王能平举起身边的一辆自行车去挡,高一书才得以脱身往室外逃去。王子彬又追上去继续用刀砍高,高用手去档,左手被砍了一刀。此时,王子彬手中的菜刀柄断了,王即扔下菜刀又拾起瓦片和砖块砸向高。高又往铁路方向逃,王子彬仍在后面追。高跑到铁路上后,跑不动了,遂趴在铁路上并对王子彬说:“你再砍我,我只有死了,我跑不动了。”王子彬见状说:“大哥,我不会打你了,我手上没有什么东西了。”后在高的请求下,王子彬解下高的鞋带扎在高的左手腕上帮高止血,又扶高到村医家求救,还脱下自己的西装包在高的头上。随后,王子彬即到松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高一书经送往松江县中心医院验伤,认定高的右颞部、顶部、右枕部见伤口各长为10cm、4cm、3cm,深达颅骨,左腕伤口2cm,经CT摄片为右侧颞骨析,右侧颞部硬膜下少量急性血肿伴颅内少量积气。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高一书的伤为轻伤。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子彬为讨工钱不成,举刀猛砍被害人高一书的头部,意欲置高一书于死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又能投案自首,依法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2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子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刀、柄分离)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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