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金宝,别名魏依三,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连江县筱埕镇蛤沙村环山路30号。1999年4月12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陈成梁,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福南,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小学文化,汉族,渔民,住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东大路70号。199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江家云,别名江加云,江家好,化名林继红,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江县筱埕镇埕口村正和路4号。1988年4月因盗窃被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1999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同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方是铿,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连江县筱埕镇埕口村东昌路15号。1999年2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家云、魏金宝、方是铿、高福南犯间谍、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案,于1999 年8月24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金宝、高福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199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江家云在海军部队服役期间,被方振辉(另案处理)拉拢,为方振辉、陈宝明(另案处理)提供了20余本“37炮”、“100炮”等军内教材,后由方、陈二人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1991年10月,被告人江家云从部队搜集37本枪炮专业书、7张人民海军报,回连江乘陈帮忠、方春华(均另案处理)的船出海,在马祖海域将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领取美金800元,兑换成人民币后,被告人江家云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1992年1月,被告人江家云被开除军籍回家后不久即返回部队在513舰上搜集了“上游1号导弹”等军内教材5本,回到连江和方春华、方春祥(另案处理)一起出海,在马祖海域,将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化名林继红签收美金600元。
1992年2月至8月,被告人江家云伙同王勇胜(另案处理)通过原部队战友王平(另案处理)搜集了《舰艇条令》、枪炮、机电、航海专业书20余本军内资料,回连江后,与被告人魏金宝及魏积彪(另案处理)二次出海,在马祖海域,将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领取美金2100 元,兑换成人民币后,被告人江家云得赃款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魏金宝得赃款人民币1000余元。
1993年初,被告人江家云拉拢在部队服役的吴勇(另案处理)为其搜集军事情报,从1993年6月至1994年初,吴勇本人或者通过所在部队战友周明光、沈伟佳(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部队以及到三都海军观通站七次窃取7本海军杂志、解放军杂志2本、军内教材《防化学》、《防救学》各2本、声纳教材 1本、航海图6张、海军条例、条令5本等军内资料,被告人江家云、魏金宝等人三次出海,在马祖海域,将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领取美金2750元,兑换成人民币后,被告人江家云得赃款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魏金宝得赃款人民币3000余元。
1994年3月,被告人江家云伙同王平窜到上海海军登五支队附近海军上海博览馆,窃取40余份军内书籍,回连江后,被告人江家云、魏金宝和王平出海,在马祖海域,将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领取美金1500元,兑换成人民币后,被告人江家云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魏金宝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1994年5月,王平从其在80591部队服役的胞弟王小平(另案处理)处窃取长樱杂志等军内资料,由被告人江家云、魏金宝和王平一起出海,在马祖海域,将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领取美金600元,兑换成人民币后,被告人江家云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魏金宝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1994年7月,被告人江家云收到王平从四川省寄来的几本长樱杂志等军内书籍,被告人江家云与方是铿一起出海,在马祖海域,将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领取美金500元,兑换成人民币后,被告人江家云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方是铿得赃款人民币900元。
1995年2月,被告人江家云窜到海军37592部队值班室,在郑学强(另案处理)帮助下,窃走3份海军密语表,而后,被告人江家云、方是铿一起出海,在马祖海域,将密语表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领取美金1000元,分给被告人方是铿美金300元,余下美金700元,兑换成人民币后,由被告人江家云、郑学强共得。
1996年春节至4月底,被告人江家云二次窜到海军37592部队,搜集到7份警通连现场会和新兵训练文件等资料,而后,被告人江家云、方是铿一起出海,在马祖海域,将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领取美金800元,分给被告人方是铿美金300元。
1996年10月,被告人江家云窜到四川省南充市,从王平处搜集到1张河南省洛阳市地图,10余张二炮部队施工现场照片,而后,被告人江家云、方是铿一起出海,在马祖海域,被告人江家云将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领取美金1500元,分给方是铿美金300元。
1997年1月上旬,被告人江家云窜到上海吴淞口、黄埔江和舟山长途岛海军驻地一带,拍摄了十几张我海军军舰、码头等军事设施照片。而后,被告人江家云、方是铿一起出海,在马祖海域,将照片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领取美金1500元,分给被告人方是铿美金300元。
1997年9月,被告人江家云乘“浦江一日游”对黄浦江一带的海军军事目标进行拍摄,而后,被告人江家云、方是铿乘被告人高福南的船到马祖海域,将拍摄的照片提供给台湾军情局马祖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江家云领取美金1200元,分给被告人方是铿美金400元,余下的赃款兑换成人民币后分被告人高福南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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