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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罚款被识破 为脱身当场施暴应定何罪(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于 转化型抢劫的特别规定。张某的行为既然也是一种诈骗行为,在被当事人识破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显然已经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这样一来,张某的定性 实际上就是在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之间选择了。从处理竞合关系的一般原则来讲,是从一重处断。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犯本罪(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而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相比之下,抢劫罪的处罚要比招摇撞骗罪重。综 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张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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