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案例 >
本案尚未盗窃就被抓获应否定罪处罚(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将《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理解为“盗窃未遂,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且可能实际窃取的才予 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观点的错误在于过分强调行为人具有可能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才定罪,依此观点,若行为人窃取财物后欲离开现场时被抓获尚可按其窃取 的财物价值来认定数额是否巨大。当行为人刚着手实施犯罪即被抓获的,其能否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就存在不确定,则会导致该情形盗窃未遂案件都不能定罪的严重 后果。这明显不符合《解释》的原意,不利于有效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窃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本案对刘、范二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