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王某在银行存款2250元,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脑上输入存款数额时,不小心在2250元后多加了一个“0”,输进电脑的存款 成了22500元,而不是王某存的2250元。王某拿到存折时,发现了银行人员的失误,接着便在其他的储蓄点将其全部取走。当日下午5点半,银行对帐时发 现了失误,但发现款已全部被王某取走,遂电话联系王某要求其退还多取的款项。王某避而不见银行人员,并搬离原来居住的地方,无法联系。银行人员遂到公安机 关报案。
分歧意见:
对于王某取走这20250元究竟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20250元对王某而言只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对王某取走这20250元的行为,是王某在已占有的情况下转移这笔不当得利的行为。而对王某拒不退还的行为,银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王某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银行)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已触犯,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他人的遗忘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人的财物遗忘在行为人的直接控制范围之内,二是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而 据为己有,拒不交还。
本案王某的行为与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的侵占罪具有相似之处。银行工作人员误将银行自己的资金错上到了王某的存折上,并在当日银行扎账时发现了错上到王某存 折上的款项,这就如自然人将某件物品遗忘在了某处但事后经回忆想起该物品被自己忘在何处是一回事。即这笔20250元的款项对银行而言是遗忘物。本案中, 王某以非法占有银行遗忘物为目的,取走并转移该笔款项,并在银行找到他时以、搬离原住所的方式拒不交还这笔款项,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因此王某 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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