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四、新刑法中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有关规定之思考??
( 一 ) 关于转化犯的处理
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中的罪名是否包括其中的转化犯呢 ? 所谓转化犯,是指一种犯罪的性质向另一种性质的转化,并以后一种犯罪对行为进行定罪。此外在我国立法中还存在“以……论”或“以……论处”的立法形式。这被认为是一种“准”行为、“准”主体、“准”对象的立法形式。对于上述几种犯罪有存在转化的可能。??
1.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立法推定??
刑法第 238 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 2 款规定:“犯前款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 292 条第 2 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 14 周岁到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类行为仍应负刑事责任。因为,首先,从理论上讲,其犯罪性质已由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符合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之明列犯罪,完全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其次,从司法实践上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此类罪呈上升趋势,如果不要求其负刑事责任,可能会增加社会上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关于抢劫罪转化问题的处理??
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毫无疑问应进行处罚。??
( 二 ) 性质相同的犯罪处理问题??
1. 放火、爆炸、投毒罪与决水罪??
刑法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都规定在第 115 条中,而在第 17 条第 2 款中却独撇开“决水罪”。对于这一点早就有学者提出问题:“对于同样的决水行为,为什么已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时构成决水罪,而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时构成故意杀人罪 ? 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④这里涉及 8 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标准问题,在下文中将进一步分析。??
2. 贩卖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 347 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予以刑事处罚。”有权威性教材认为:“这是选择性罪名。凡是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在 1992 年 5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满 14 岁不满 16 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应负刑事责任。而新刑法只列贩卖毒品罪。有学者指出“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选择性罪名,故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不能涵盖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罪。”⑤
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因为一个未成年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而如果实施贩卖走私毒品行为,只能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因而不能定罪处罚,这有悖于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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