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之比较研究(6)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从“告诉”与“自诉”所涉及的罪名在《澳门刑法典》分则中的分布来看,第一编“侵犯人身罪”中,单纯“告诉”的涉及23个罪名,单纯“自诉”的涉及1个罪名,既有“告诉”又有“自诉”的涉及3个罪名,这些罪名设于第三章“侵犯身体完整性罪”、第四章“侵犯人身自由罪”、第五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第六章“侵犯名誉罪”和第七章“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而第一章“侵犯生命罪”、第二章“侵犯子宫内生命罪”和第八章“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则不存在“告诉”或“自诉”的规定。在第二编“侵犯财产罪”中,单纯“告诉”的涉及5个罪名,既有“告诉”又有“自诉”的涉及12个罪名,这些罪名见于第二章“侵犯所有权罪”、第三章“一般侵犯财产罪”和第四章“侵犯财产权罪”。在第四编“妨害社会生活罪”中,单纯“告诉”的涉及2个罪名,既有“告诉”又有“自诉”的涉及1个罪名,见于第一章“妨害家庭罪”和第五章“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宁罪”,而第二章“伪造罪”、第三章“公共危险罪”和第四章“妨害交通安全罪”则不存在有关规定。在第五编“妨害本地区罪”中,单纯“告诉”的涉及两个罪名,见于第二章“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罪”,其他罪章则无有关规定。
笔者注意到,第一,《澳门刑法典》设置的“告诉”罪与“自诉”罪,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共涉及41个罪名,占了全部这类罪名的90%.由此看到了澳门刑法与内地刑法以及各国刑法在亲告罪立法上的一致取向。澳门与内地都在其刑法中将侮辱、诽谤、虐待家庭成员、侵占他人之物等罪名规定为亲告罪,但澳门刑法的虐待罪中属于“告诉”的情况只限于对“配偶或在类似情况下共同生活之人”实施的虐待,而且此罪不属于“自诉”罪。澳门刑法中的侵占财物罪也只是“告诉”罪而非“自诉”罪。侮辱罪和诽谤罪均属既可以“告诉”也可以“自诉”之罪,适用“自诉”的情况比适用“告诉”的情况更轻,或者说,“告诉”是“自诉”
的加重情况。内地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一亲告罪立法基于内地的现实情况尤其是乡村间的婚姻状况而定,澳门刑法中则没有相应罪名及其亲告罪。但是,澳门刑法其他罪名中的亲告规定是内地刑法所没有的。
第二,《澳门刑法典》同内地一样,其亲告罪也基本限于较轻的犯罪。从法定刑看,大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许多是2年以下或1年以下,也有的是5年以下,但是,少数也有8年以下乃至10年以下。当然,澳门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限是30年,以此作为参照,10年还不算太重,但也绝不算太轻。为什么将可以判处较重刑罚的危害行为作出亲告之规定?这是笔者所不解的。第三,《澳门刑法典》的亲告罪范围涉及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具有自身特色,是内地所没有的。这包括诱拐未成年人、违反抚养义务(即遗弃)、醉酒及吸毒、侵犯享有国际保护之人和侮辱官方象征等几种犯罪。在此,亲告罪超出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及于(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之秩序、本地社会之公共秩序和国际间正常关系等法益形态。
三、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亲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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