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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不应成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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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刘海年,刘瀚,李步云,李林。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②刘海年,刘瀚,李步云,李林。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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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道德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从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到较高层次的集体主义道德以至高层次的共产主义道德对人们提出了不同的道德要求。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勿害他人”作为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个基本要求,已成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被绝大多数公民所认同和接受。“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公民的行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及公共秩序,就有其天然存在的合理性,只要他自己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时候不妨碍他人的自由,就不应该受到谴责和限制”①我们平常所提倡的“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之时”的确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但它只反映了一部分有较高道德观念者的愿望和要求。如果立法者置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勿害他人”这种基本的道德于不顾,而把只有少数人所具有的“救人于危难之时”这种高尚的道德用法律规定下来,其结果只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可望而不可及,法律的适用便失去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立法者所设定的目标就会落空。另外,在现代社会,“罪责自负”这一现代刑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当事人处于危险中的许多情况是由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如果追究责任,也只能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把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结果转嫁到一个无辜的路人身上,是否违反“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刑法基本原则呢?

    笔者认为,从深层次考虑,见危不救现象的发生,也未必都与公民道德水平低有关,而是由社会的方方面面造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不顾自己的生命危险,救助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而自己却身陷困境,孤立无援,或被歹徒残害,或者救助他人反被诬陷。面对这些,社会却没有一套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来保证救助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对这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即使一个道德再高尚的人,也会思虑再三的。

    在人类历史上,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培养一国国民的优良思想品质,不外有两种方式:一是运用道德教化的手段,二是通过法律强制推行道德。上文中已详细探讨了运用法律强制推行道德,实行道德刑法化并不适合中国国情。相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为运用道德建设的途径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针对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极端个人主义、物欲横流、寡廉鲜耻、见危不救等道德滑坡现象,完全可以通过道德建设本身来解决。而且相对于以法律推行道德的途径,道德教化的途径依靠自律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其行为源于人们的内心、习惯,能够做到标本兼治。而道德法律化则依靠刑罚的威慑、禁止,只能治标。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我们党和国家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的局限性,认为只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行以德治国,才不致使将建成的社会成畸形发展。所以最近党中央提出把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一样,上升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以德治国,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不仅对我们在实践中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我们的刑事立法也不无借鉴之处。在刑事立法中,我们应该严格贯彻刑法谦抑主义,对于那些纯属道德领域的问题,不可要求过急,更不能急切地施以刑法强制。刑法不能介入国民生活的各个角落。对于那些个别价值失落、道德滑坡现象,点点滴滴、深入细致的道德教化更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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