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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接轨(15)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此外,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91条还规定了洗钱罪。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帐户;或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或提供转帐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涉及到毒品犯罪的方方面面,与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关于国际毒品犯罪的规定比较协调。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故意实施下列行为的,属国际毒品犯罪:

  1、(1)违反《1961年公约》、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或《1971年公约》的各项规定,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兜售、兜销、分销、出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纪、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任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2)违反《1961年公约》和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的各项规定,为生产麻醉药品而种植罂粟、古柯或大麻植物。(3)为了进行上述(1)所列的任何活动,占有或购买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4)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而制造、运输或分销设备、材料或公约所附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5)组织、管理或资助上述(1)(2)(3)或(4)所列任何犯罪。

  2、(1)明知财产得自本款1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行为,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2)明知财产得自本款1项确定的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地行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

  3、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及其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前提下:(1)在收取财产时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1项确定的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而获取、占有或使用该财产。(2)明知其被用于或将被用于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而占有设备、材料或公约所附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3)以任何手段公开鼓动或引诱他人去犯本条确定的任何罪行或非法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4)参与进行,合伙或共谋进行,进行未遂,以及帮助、教唆、便利和参谋进行按本条确定的任何犯罪。

  从上述联合国公约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照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方面的规定较为完善的,这为我国行使国际毒品犯罪的管辖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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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 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1422页。

  ⑴ 《中国国际法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一版第545页。

  ⑴ 《中国国际法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一版第 494页。

  ⑵ 《中国国际法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一版第495页。

  ⑶ 《中国国际法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一版第559页。

  ⑴ 《中国国际法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一版第470页。

  ⑴ 《中国国际法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一版第470页-第471页。

  ⑶ 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1296页。

  ⑴ 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1302页。

  ⑵ 《中国国际法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一版第500页。

  ⑶ 《中国国际法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第一版第5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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