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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认识刑事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必须应对犯罪问题,都需要应付犯罪的政策-刑事政策。我们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指由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组成的“国家—社会”整体运用组织化的合法权力,基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持秩序的目的,同犯罪斗争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行动的总称。刑事政策的目的包括防止犯罪、保护社会、维持秩序三个方面。

  首先,刑事政策应以预防、控制、抑制、减少、制止犯罪为目的。

  我们可以简约地称之为“预防犯罪”或者“防止犯罪”,其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应当做消极、广义的理解。所谓消极,是说刑事政策以有效地将犯罪控制在可以为国家、社会所容忍的范围之内为目的,而不以消灭犯罪为目的。刑事政策并不认为犯罪可以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能够被彻底消灭,“消灭犯罪”是一个过高的、不能为经验所验证的、不切实际的目标,从而容易使刑事政策实践出现严重的偏差。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理论界还认为犯罪能被消灭,现在承认犯罪之不可避免以及不可被消灭但可以被防止,是犯罪学、刑事政策的逻辑起点。所谓广义,是说“预防犯罪”不局限于刑事法律的领域,而是应当扩展到更为广泛的社会政策领域。当然,尽管我们可以说“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但是,非以控制、预防犯罪为目的的政策,不能视为刑事政策。这是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基本分野。

  其次,刑事政策还以保护社会为目的。预防犯罪的进一步的目的无疑是保护社会免遭侵害,我们将刑事政策的目的从预防犯罪扩张到保护社会,目的是为刑事政策设定更为广泛的空间,这意味着我们无需扩张“犯罪”的范围,刑事政策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上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刑事政策自然以犯罪为观察的主要对象,但是又不限于刑法上的犯罪,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具有犯罪危险的人-无论从实质上判断是否应当规定为犯罪而纳入规范刑法的范围以及是否应当宣告他为犯罪人,均纳入刑事政策的观察范围。如果我们将刑事政策的目的仅仅限于预防犯罪,那么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需要对犯罪作超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将刑法规范设定的犯罪扩展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使“犯罪”不再局限于刑法的范围,这样才可以将精神病人处置、未成年人教养纳入刑事政策范围;或者将犯罪区分为实质的概念和形式的概念;或者将刑事政策干预对象区分为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我们将刑事政策的目的从预防犯罪进一步扩展到保护社会,那么我们无需扩展刑法的“犯罪”概念,而将精神病人处置问题、未成年人教养问题纳入刑事政策的观察范围。

  第三,刑事政策最终以维持秩序为目的。“预防犯罪”、“保护社会”更进一步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是“维护秩序”。同时,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反过来又可以减少犯罪,即有效地预防犯罪,从而起到保护社会的实质作用。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以组织化的合法权力干涉与犯罪相关的因素,并去控制这些因素以预防犯罪,由此而形成的控制策略、措施等也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延续、维护社会秩序,是刑事政策的长期使命,是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任何一个社会只有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才可能有社会的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护秩序”三者之间联系密切,存在着一种递进关系。

  刑事政策内容为何

  刑事政策是一个系统整体,是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行动等的总称。总体上讲,刑事政策着眼于未来、强调目的,重视计划、策略、技巧、艺术和行动,突出过程并用整体性的观点考察相关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所以,不宜将刑事政策归结为单一的中心词-准则、策略、方针、计划、方式、方法、办法、行动等等,我们不是在单称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而是将刑事政策作为“国家—社会”整体应对、应付犯罪的名称,因而也不是将所有这些单称的东西杂乱无章地堆积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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