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行为特征(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二、窃取行为的特征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窃取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不让人知晓的故意。
所谓“不让人知晓”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愿让人知道,不想让人知道。伸而言之,就是行为人意欲避开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发现,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将其财产据为己有。这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决定或选择秘取的故意。只要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决定或选择秘取的故意,在实施秘取的过程中,即使被人发现,而行为人自认为他人还未发现,也应认定为秘取。
2.行为人实施的是不让人知晓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是以避开他人知道的方法获得财物,这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的反映。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窃取的故意,必须表现在客观上实施秘取行为。客观上实施的是窃取行为,就应认定为盗窃。即是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发现或知道了行为人的窃取行为,但并没有对行为人进行干预或告知,行为人的行为仍具有隐蔽性的,仍是盗窃。如被监视下的盗窃,或所有人虽然发现但因怕反抗而不干预的盗窃,行为人并不知其行为被监视或被发现,并不是故意明目张胆地实施取财行为,仍然是盗窃。
3.窃取行为,主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
行为人窃取财产的行为,其秘密性并不针对社会上的一切人,主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以外的人来说,可能是公开的,明目张胆地将财产拿走,即公开明取。如广东省中山市胡振雄、麦明汉等人盗窃汽车一案即是。胡振雄、麦明汉等人租用一辆货车,开到中山市区载车棚内,一次就“装走”摩托车3辆,群众还认为他们是运走自己的车,直到失主前来取车,才发现被盗。象这种情况,仍然构成盗窃罪。
4.窃取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行行为而言。
盗窃行为的窃取并不是贯穿在盗窃犯罪的全过程,即并不是从盗窃预备行为起就是秘密的或不让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知晓的,行为人为实施窃取行为而在预备阶段,玩弄某种花招为窃取作准备,而在着手取得财产时是秘密行为的,仍为盗窃。如某甲在地下黑市交易市场高声呼喊“工商局干部来了”。然后乘众商惊慌外逃之机,窃取他人财物。这里的欺骗手段是为实施窃取创造条件,其非法占有财物仍然是秘密窃取手段,因而,本案仍应定盗窃罪。
5.窃取行为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获取财产时未使用暴力,未经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交付。
窃取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不让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知晓,以秘密手段而取得财物,因而,不存在使用暴力强取问题,如果行为 人使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那则是抢夺或抢劫了,而不是盗窃。如 果是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财产所有人“自愿”通过处分行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也不是盗窃,而是诈骗。因而,行为人取得财物到底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窃取而得,还是通过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处分行为而得,也是区别是否构成盗窃罪的一个客观方面的标志。
1赖宇等主编:《中国刑法之争》。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1页。
2王定:《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6页
3 《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苔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684页。
4 高铭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86-487页,又见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
5 金子桐等著:《罪与罚-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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