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一般主体的‘职务’犯罪(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虽主体身份不够的,但客观上却履行着特定的职责的人员,如乡镇林业员、协税员,以及公安派出所的治安联防队员等,他们都是林业部门、税务部门、公安机关聘请或招收的临时工作人员,虽然严格的讲这些人员无执法资格,但由于诸多原因,在现实中他们都履行着行政执法的特定职责,具有特定性。那么对于这些人员所犯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私放罪犯等职务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立案标准的,是否可以以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待,予以打击呢?因此,笔者建议,对此类情况,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和执行,有力地打击各类职务犯罪,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王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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