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5)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所以,笔者建议,对于《刑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罪”应理解为“其他种罪”,在处理上,对于发现的其他罪与已判决的罪属同种罪的,应当撤销前罪的判决,将前罪的行为和漏罪的行为合并共同审理,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四、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发现被告人在前罪判决前,或者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应如何处理?

    有的人认为应按前罪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的情况处理,实行并罚,有的认为将新罪与发现的漏罪进行并罚即可。基于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如果漏罪与新罪分属于不同种犯罪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当然,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要从根本上解决数罪并罚这一重要制度中的问题,不仅有待理论上进一步探讨,还需要将来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参考书目:

    ①《刑罚通论》马克昌主编  1999年4月第2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

    ②《新刑法教程》赵秉志主编 1997年9月第1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③《新刑法于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指南》 1997年6月第1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

    ④《刑法问题与争鸣》 1999年9月第1版  中国方正出版社

    ⑤《同种漏罪不应数罪并罚》齐涛 法律教育网

 王宇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