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机关之所以认为上述案件没有追究的法律根据,10名律师之所以认为司法解释违法,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的犯罪构成,只有“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两种情形,因而,他们认为,解释限制了盗窃未遂的犯罪构成范围,对于诸如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等情形难以追究。
我们认为,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出现上述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错误地把解释中的例示情形作为定罪标准。
上述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标准和范围是很明确的。从解释的用语来看,稍有一点语法常识的人就会知道,“如”是“例如”,即用例示说明,而且这种例示也并非属于绝对的限制例示,而是相对例示,即没有限制或穷尽的例示,这从“如……,等”一语来看,便一目了然。“等”就是意味着不限于列举的两种情形,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盗窃未遂,只要属于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犯罪,包括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盗窃罪。这就如同婚姻法第32条关于离婚标准一样,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列举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都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例示。但准予离婚的标准并不限于上述例示,凡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都可以离婚。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的定罪的标准是“情节严重”,而不是盗窃“数额巨大”或“国家珍贵文物”。盗窃“数额巨大”或“国家珍贵文物”只是“情节严重”的例示。2、盗窃未遂的范围,也不限于盗窃“数额巨大”或“国家珍贵文物”两种情形,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的基本含义。只要我们准确把握了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标准和范围。对于上述案例也就不会认为没有相关的法规定而难以处理,更不会上书全国人大建议终止上述司法解释的执行。
可以肯定地说,对于上述案件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对其没有障碍。至于该案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当地所确定的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起点数额标准,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判断。从介绍的案情看,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应当指出的是,解释之所以只列举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两种情形,没有列举以盗窃数额较大为目标的未遂情形,这主要是由例示的功能所决定的。因为例示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必须准确,因而,只能选择最为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情形。而以盗窃数额较大为目标的未遂,情况比较复杂,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不能以犯罪处理,只有少数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处理,因而,它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如果把这种情形作为例示,容易扩大犯罪打击面。因而,我们认为,解释选择的例示也是准确恰当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王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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