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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2)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这种情形下,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主要是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定盗窃罪;如果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实施骗术,就应定诈骗罪。所谓关键手段,即行为人赖以实质或永久性占有财物的直接方式。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通过实施骗术使财物控制者受骗上当,自愿交出财物从而使行为人实质占有该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骗术后只是短暂或形式上占有而未实质上占有财物的,行为人要实质上占有该财物必然要仰赖其他方式,因而构成他罪而非诈骗罪。认定财物控制者是否因受骗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实质占有应认真分析,不能只凭形式上的交付或将财物置于某种空间来判断,而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并结合财物控制者内心想法衡量,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有效支配或控制;同时还要考虑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第三者进行有效支配或控制的意思。如果行为人在财物控制者没有受骗上当,未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进行事实上的有效支配或控制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是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易言之,在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暂时占有或控制了财物,但财物控制者没有将财物给予行为人进行有效处分,并未失去对财物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财物控制者仍实质上占有着财物,行为人秘密将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德振虽然以谎称要购买化妆品或假意要被害人到其住处休息为由,骗取被害人进入其住处,财物也放置于被告人居住的房间内。从表面上看,被告人拥有房间的钥匙,似乎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被害人只是暂时将财物置于房间内,并没有主动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张德振进行处分的意愿,张德振并不拥有对财物进行有效处分的权利。被害人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自己财物,在实质上仍然占有着财物。被告人最终取得对财物的有效支配与控制,是后来趁被害人在外吃饭或在卫生间洗澡不备之机,所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所致,而非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出的行为所致。被告人没有意图通过欺骗让被害人交出财物,将被害人骗到房间是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创造条件。被害人张敏秀在被告人支付货款之前不可能将化妆品交给被告人,被害人易海霞自始至终都没有将财物交给被告人的意思,两被害人财物被被告人实质占有不是被害人自觉处分财物的行为所带来的结果。所以被告人张德振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特征,构成盗窃罪。

  杨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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