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遏制证人当庭翻证的对策
1、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作证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公民如实作证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明知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作诚实、完全地陈述是其法定的义务,懂得只有自己如实陈述,才能保证证言的真实性,才有利于司法人员全面查明案情,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自己如实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还能有效、有力地佐证案件的指控,有利于促使被告人放弃侥幸心理,认罪伏法,接受裁判。
2、实行证人庭审宣誓制度。目前,法院也实行证人庭审宣誓制度,但多数情况下是审判人员宣读其内容,再询问证人是否知晓,然后签字,证人会产生抑制心态。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启动证人宣誓程序,即让证人在法庭上宣誓,保证其证言是真实的、合法的。从心理上会平复证人不平稳的心理,增强其说明事实真相的勇气;从庭审角度讲,试行该制度有利于提醒证人注意自己在庭审中的身份、地位和角色,强化证人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使其自动产生一种心理意愿与信仰,即“我必须如实作证,否则会被法律所不容”。
3、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刑诉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虽规定了对证人人身的保护的惩罚性保护制度,但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证人可能害怕遭到报复而翻证甚至干脆拒绝作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建立一种可由证人自己提出,也可由公安或自侦部门视情况采取保护措施的预防性制度,将之与罚性保护制度相结合,从制度上遏制证人翻供。
4、转变侦查观念,注重合法化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自侦部门在办案实践中要将侦查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克服侦查资源的匮乏,严格取证的程序与方式,切实保障证人的权利,使证人在侦查阶段不存在抵触与不满而进行真实陈述。同时要运用不同的侦查方法与策略,不单纯依赖言词证据,多方位取证,多运用录音、录像等侦查方法固定证据,预防证人翻证。比如王某受贿暨徇私枉法案件中,吴某某在庭审作证时完全推翻了原有证词,并称原有证词是在侦查人员的逼迫下所作的,因而以当庭所作的证词为准。公诉人及时在庭审中出示了反映吴某某当时在侦查机关陈述证言时的全过程录像资料,完全推翻了吴某某自称被逼供的情况,从而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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