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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浅析(4)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 、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发布虚假消息后,马上撤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五。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 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2. 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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