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应使合议庭有职有权(2)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一句话,合议庭有职无权,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就难以发挥,一个案件办对了了之,如果办不对也了之,责权不清、赏罚不明,层层审批的结果是导致诉讼性质异化,完全采用行政手段解决诉讼案件,其弊端多多。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审时度势,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我国的立法、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应该向前跨越一步。从这一视角看,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权于合议庭的改革,是值得提倡的。因为它在走向司法改革的道路上,大大地向前进了一步。
当然,真正实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指法院内部的改革,而是要外部、内部共建,一要靠党对司法工作的正确领导,处理好党的领导同司法工作的关系;二要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同司法工作的关系,既要坚持权力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又不能用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代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三要正确地处理来自人民群众,包括舆论部门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四要彻底解决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要正确处理同各个审判组织,包括合议庭的关系,坚决废除法院内部的层层审批、签发制度,使合议庭既有职又有权,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五要建设一支高素质、高品位、不辜负人民重望的法官队伍,加强对现有法官队伍的整顿、学习、提高,对那些不具有条件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下决心请出去,去做那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使法官真正成为一支能够承担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队伍,以保障司法独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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