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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某盗窃案看我国刑法中不定期刑的存废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上述观点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出发,笔者认为,在我国还不宜确定不定期刑。首先,不定期刑之所以在西方势趋没落,就在于对人身危险性测量技术缺乏。如今我们并没有解决这一世界性难题,又何必重倒西方之覆辙呢?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已逐步奠定其基石地位,而与这两大原则格格不入的不定期刑,显然难有存在之空间。再次,报应意识在我国根深蒂固,而不定期刑强调的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这恐怕难以得到社会公众之认同。最后,有期自由刑呆板僵化之弊病并非只有通过不定期刑才能补救。对于“刑期过剩”的问题,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假释制度已足以解决。至于“刑期不足”之缺陷则可通过诸如在刑法中增设“加刑”制度,强化对有较大再犯可能性者的社会监控机制等措施而予以弥补。这样便可以在不触动现行刑法体系的情况下,实现不定期刑所要达到的效果。相反,如果我们在目前情况下贸然实行不定期刑,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所奉行的以“条件论”为其方法论基础的“相对合理主义”理念的,甚至会以动摇刑事法治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制建设这么多年来好不容易正逐步构建的法治文化为代价,其结果无疑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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