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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报道的误区与规则(2)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其中,规则1-4属于报道方式规则。分别对文字报道和图片报道采取了不同立场:文字报道,因其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并无打断,不会延误诉讼,故应采取“保护为主,限制为辅”原则,只要媒体报道能坚持客观、中立、善意之立场,应充分尊重报道自由。关于照相报道,因工作人员的来回走动以及闪光灯的刺眼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诉讼中断,但尚不至于影响审判独立和使人民陪审员产生偏见,因而可以采取“限制为主,保护为辅”的原则。而直播、录播或转播则不仅容易导致刑事庭审中断,并且使得审判像一场庆典失去其庄严性,也可能对法官产生影响,使其承受更大公众压力,且可能分散人民陪审员的精力。另外,对出庭的证人及刑事被告人同样会产生极大心理压力。

  规则5-6属于报道对象规则。对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和女性受害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国际惯例,为最大限度的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促进少年福利最大化,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采取严格保护原则,只要属于未成年人,不论其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证人,媒体报道均不得泄露足以确定其身份的细节。对性犯罪中的女性受害人也实行严格保护。

  规则7-8属于报道内容规则。规则7强调了报道客观原则,要求报道时必须全面,要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平衡报道,避免形成歧视性和开释性报道;同时,一旦开始报道,要连续报道案件的进程,防止由于报道的片面而使公众产生偏见。规则8则确立了报道时的无罪推定原则,为报道自由划定了底线。

  规则9-11属于不当报道的预防和补救规则。为了防止出现不当媒体报道,法院应当有权对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进行内容指导,并视情况对案件有关诉讼各方发布“封口令”;在出现不当媒体报道将会影响法院正常审判时,法院有权通过延期审理来消除或减弱影响,或者通过改变管辖将其影响降到最低。

  规则12属于不当报道限制的救济规则。报道自由权是媒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有权利则必有救济。当媒体的报道权被加以不合理限制时,为维护报道自由,平衡公众利益与审判利益,应当赋予媒体相关的救济权。(作者单位:《中国新闻出版报》)

  [文章来源:《中国记者》2010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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