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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12月21日电(记者 刘然)18日上午,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中美互联网版权保护前沿和热点问题”论坛在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在论坛上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详述和探讨。

  全文如下:

  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些SIP责任方面的问题。刚才柯恒先生已经谈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美之间就曾经为知识产权的问题有过接触,客观的讲,那个时候应该不是一种像现在谈到的合作的局面,那在我们现在看来是一种不平等条约。

  当今的世界和那个时候不一样了,国与国之间都是平等的地位,我们也注意到这几天在哥本哈根,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自己的立场在环境问题是这样,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同样是这样。

  但是谈到知识产权问题,毫无疑问,我们很多的问题都会拿美国来作为一面镜子和借鉴,我想这也是我们这个论坛叫做中美论坛的原因之一,我想我在下面介绍的问题里面,肯定也会把美国作为一面镜子,跟中国的制度做一个比较。

  有关ISP,或者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应该说谈到这个问题,都会提到DMCA,这个法律客观讲对世界各国或者说相关的地区的影响都非常之大,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是这样。在DMCA里面,它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应该说规定的非常的严格,在会议之前,我们跟陈庭长跟广良一块谈到过这个问题,正如陈庭长说的,在数字千年版权法里面,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定的非常细致,非常严格,我后面会专门谈到这个安全港的问题,这艘船要想进入安全港,那个门槛或者说那个门缝按照DMCA不是特别宽的,在DCMA里面把服务商分成了好多类,比如我们的法律也对网络服务者做了一些分类,客观的讲我们在分类上不如DMCA细致。同样它对于非营利性的这些机构,如何能够解脱,比如说教育机构,也专门有一个条款去对它作出一个界定,认为这样一个行为不属于这个教育机构,不属于这个非营利性机构的,而是某一个个人的行为,这个我想在法条里面,在512条里面,好几页的条款里面都可以解读出来。

  另外有一个我觉得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就是三振法案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在许多国家都引起了争议,但是在美国没有人对这个问题提出太多的质疑,当然不是完全没有,也有一些案子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就是这几年,当然最后两兆之间是和解了,是英国的一个人告美国的一个人,最后在美国,因为适用三振条款,把他的介入网络的途径给封了,最后他就这个行为提起另外一个诉告英国人,理由就是剥夺了他的正常的言论自由,一个基本的人权,但是遗憾的是这个案子最后双方和解了,如果说真的打出一个结果,可能对世界各国的立法可能都会有影响,更有参照意义。

  对欧洲来讲,在2000年,也就是说在美国颁布数字千年法之后,欧洲也有一个指令,也就ISP的责任做了一些规定,跟美国比有一些差异,我这里说的差异是条文上的差异,比如免责条件方面,它规定的相对原则一些,在ISP的分类上面,因为每一种不同的ISP或者说网络服务商,它的免责条件也不一样,它这里面只分了三类,跟美国那边比,可能差异就在于它没有专门把搜索服务的这一方面提出来,但它也留出了一个空间,就是让相关的成员自己在国内法做规定,因为欧盟的指令不是说当然在各国生效,它必须通过国内法转换一次,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它留出这个空间,最后让各国自己去规定,最后实现的结果也是大同小异的,这个我们从德国的法律里面可以看出来,2001年不仅德国,区别的欧盟国家也一样,根据这个指令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法律跟美国的那个千年数字版权法大同小异,这也说明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的影响远不像100年前那样,到了今天如果相互之间不采取合作的模式,这种关系就难以维持下去。

  刚才我们只是谈了欧美在这个法律方面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法律上的规定,我想大家都很熟悉了,我们现在有各方面的规定,从民事到行政到刑事,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应该说数量上已经不少了,比如民事法律规范上,有著作权法,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司法解释里面也有相关的解释规定,还有一些部门规章也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类似的行政法律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我这列出来的基本上都是行政法规的,有关这方面的部门规章也就更多了,在这里我没有列出来。

  至于说刑事法律规范,在我们的里面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里面也都有。刚才柯恒先生也谈到刑事保护问题,在这儿我没有单独把它列出来,这个问题我在这儿不展开来讲,因为大家对中国的现在的现行制度,应该说比较熟悉了。

  我下面着重想谈一下网络服务商具备怎样的表现,才能够进港。安全港这个概念,应该说在千年数字版权法里面提出这么一个免责问题,我们说这个免责或者说安全港到底怎么样算是安全?我们怎么样界定?免责到底免的是什么责任?笼统讲在我们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下面,免责包括各种法律责任的,但是针对安全港来讲,如果我们回到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来上免的就是一个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涉及到其他责任。比如说我这里所说的形势责任,或者是其他的停止侵害,或者我们的著作权法里面规定的刑事责任。

  如果大家注意到今年台湾的立法里面,应该说基本上完全拷贝了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就是基本上是原封未动把数字千年版权法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规定搬到了台湾的著作权法里面,如果对数字千年版权法不熟悉,可以看一下台湾著作权法的修正案,完全可以看到美国那套制度的全貌,这其中也涉及到免责的问题,但是里面也没有提到其他的责任,仅仅针对一个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在台湾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曾经也有人提到说这个免责包不包括刑事,我看到他们一个立法文件也谈到这个问题,他们说连民事都免了,自然谈不上刑事责任,是这样回答这个问题的。

  所以在著作权法里面所涉及到安全港里面的免责,应该说严格说来就是一个损害赔偿责任,不涉及到其他方面的责任,正像开始陈庭长提到的,在我们现在的这些判决里面,我们也都很要求服务商必须要切断这样一种链接,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停止侵害在我们民法通则里面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刑事。所以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这个民则仅仅针对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按照现行制度,我们怎么去解释免责的条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里面已经规定了很多,包括通知、移除,包括随后的反通知这样的程序,我们在数字千年版权法里面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条例,从这几年的实施以及判决的案件有各种各样的争议,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实际上涉及到的问题就是我们的现行规定可能还不够详细,可能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一些从不同角度引出的争议,这些争议有的是真的,有的是假的,我说假的是对案件的细节没有仔细的考虑,似乎觉得这两个案件判出来是矛盾的,但是如果把一些细节抠出来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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