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事关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事关国家法制统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在开庭审理案件中开展“量刑辩论”,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对被告人的量刑在法定范围内各陈己见,法官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最终的量刑裁决。通过量刑规范化,可以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有效地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从而达到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在庭审中开展“量刑辩论”是量刑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刑事司法是秩序和正义实现的过程和重要载体,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虽然已进入新的时期,但它在实施中也越多地表现出了在刑事程序设置上的欠缺。其表现之一就是体现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的刑事辩护制度上的不完整,使其成为刑事诉讼之桶的最短之木板,使得在诉讼程序中不能真正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民主和公正,当然也就没有全面赋予被告人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而“量刑辩论”的提出,意在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加强辩护职能,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1、“量刑辩论”体现了对罪定原则的灵活运用。“量刑辩论”可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公开、平等的机制,使控辩双方明晰模糊的认识,可以使法官全面考虑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正确区分在立法上未予明确的规定,如“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诸如此类的问题,从而使法官准确而公正地适用实体法。
2、“量刑辩论”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辩论”把刑事程序上的控制手段具体化,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刑罚的个别化。即对应于一定责任的刑罚,根据罪刑相适的原则,不是确定一个刑期或刑罚量,而是确定一个幅度,然后在此幅度内再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促使刑罚合理化。
3、“量刑辩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量刑辩论”的建立,给了被告方与控诉方进行公开、平等对话的机会,使其能够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使得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能以对话、辩论的形式处理,给予被指控人更多的公平感,使得法律在它冷酷的外表下面,也表现出更多人性的善良,增强了被指控人对裁判结果的自愿性和可接受性。4、“量刑辩论”体现了对权力的制衡,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是一个“三角诉讼结构”,法官作为独立于控辩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
在司法活动中,怎样防止法官主观的随意性,保证量刑的客观性与合理性,除了法官个人的素质外,更重要的在制度上予以规范。而“量刑辩论”就是在这个三角结构中,强化被告一方的法律构造,使之与控方势均力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量刑辩论”程序可使法官的量刑更加趋于理性化,增强判决的透明度,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现的“隐性腐败”的发生。
二、“量刑辩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1、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上级法院文件及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具体内容、吃透精神,严格按照市法院量刑辩论程序规则进行操作,正确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正确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法庭审理量刑程序等问题,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对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注重查明量刑方面的事实和证据,注重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重点是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规范量刑建议权,不断完善量刑程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及理由、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较为详细论述,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2、寻求配合,体现量刑公开。量刑规范化工作涉及面广,特别是量刑程序的规范与完善更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征求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建议,调动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为量刑程序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努力将量刑规范化工作推向前进。我院已经与县检察院、公安、交警、司法局律师所共同召开了两次座谈协调会,就量刑规范工作积极地协商和探讨。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及量刑情节的有利与不利证据都要全面收集,特别是要注重收集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利的证据,一并随案移送。对被告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派律师出庭辩护。
3、积极实施,力争量刑规范。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不出庭,将量刑建议书附在书之后一并递交法庭,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公诉人注重在法庭调查中出示量刑证据,组织控辩双方就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提出量刑建议,由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进行量刑答辩,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询问被告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及要求。在制作裁判文书,我们增加了量刑说理部分。为了从管理层面上解决量刑失衡问题,分别从强化合议庭、庭长、审判指导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的审判职责,保证量刑规范工作良好进行,以实现辖区内的量刑平衡。
4、正确运用,提高辩论效果。实行“量刑辩论”的基本原则是,要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由审判长提示和主持控辩双方分别就事实定性部分和量刑部分进行辩论。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在法定范围内作细化辩论。 “量刑辩论”适用于所有的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应该不存在有什么特例。但是,我们所倡导的“量刑辩论”在本质上亦非英美法系国家的所谓“控辩交易”,所以有以下几种情况的案件应当考虑不适合适用“量刑辩论”:(l)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辩护人不同意适用“量刑辩论”的案件;(2)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4)其他不宜适用“量刑辩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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