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的生活小区越建越多,但很多小区都将变压器、水泵、中央空调主机等设备安装在建筑物内。这些设备发出的低频噪声,虽然分贝数并不高,但长期困扰居民。
北京某小区因楼底有高压水泵房,导致好几家住户受到干扰。其中一楼的一位女士,因怀孕受到低频噪声的危害,导致新生儿出生后9天就不幸夭折。医生检查,居然是噪声刺激下的结果。
由此可见此类低频噪声危害之严重。此类噪声究竟该由谁来管?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环境学专家付立忠副教授。
一、管理部门过多,难以形成合力
付立忠说,我国的法律、法规都对各类噪声的管理做了明确分工,如社会生活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等,都应由公安部门(含交管部门)负责处理;建成区内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摊点扰民等噪声由城市市容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处理;房屋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由建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铁路管理部门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则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
"我国噪声污染侵害的查处主体分工过细,难以形成合力。"付立忠说,多个部门分管、治理不同类别的噪声污染,看似分工明确,但往往会给执法带来诸多困难。
二、现代噪声类型骤增,凸显法律滞后
付立忠说,我国防治噪声污染的法律、法规都是从行政管理方面做出的规定。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变迁,生活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原有法律关于生活噪声的规范过于狭窄,现代生活中的许多噪声并不能完全被控制,立法上的空白必然造成执法上的无据。另一方面,原有的法律制裁力度不大,制裁手段也不充分。对产生生活噪声扰民的,公安机关只能罚款200元~500元,而责令改正几乎是无法落到实处,另外缺乏一些新的或有效的制裁手段。此外,公安机关对噪声的执法也举步维艰。
三、采用刑事制裁手段,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效果
付立忠建议,为了惩治严重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部门惩处噪声污染违法者的力度,可考虑对屡教不改者、造成恶劣影响者及时采取刑事制裁手段,表明国家的基本环保立场和整治噪声污染的严厉态度。
治理生活噪声仅靠原有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其法律效果和司法或执法力度明显有限。
如考虑刑事立法的介入,就要对噪声污染犯罪加以最基本的界定。在加强刑事立法的同时,应构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树立良好噪声治理理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并加强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倡导社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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