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自诉 >
刑事自诉案件立法建言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案件立法建言

  基于我国宪法和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职权,以及当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特提出下列立法和司法的建言:

  1、修改,明确规定对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第八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应当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规定中,增加第一百七十三条之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将自诉案件的立案、、调解、裁定和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即使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放弃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应当积极开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和人民法院做好联系和沟通工作,定期派员到法院调取卷宗,复印法律文书;对认为是自诉案件,而人民法院又认为不属于自诉案件,致使公民告状无门的案件,要及时派员协调,督促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对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决和裁定,或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

  3、建议将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更名为审判监督部门,并在其下设立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分机构。目前,检察机关的各业务部门,都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所承担的职责来设立的,如:反贪污贿赂局、反侵权局承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侦监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职能,以及履行宪法赋予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的人权保护职能;公诉部门(有的检察院还细分为公诉一、二、三处)承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职能;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控告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处理公民对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以及接受公民不服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职能。从上述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来看,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部门,放在公诉部门最为合适,因为公诉部门承担的职责中就包含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内容,但由于公诉和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并行的两种形式,不能相互取代。如果由公诉部门对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实行监督,则名不正言不顺,也难以被人民法院所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更名为审判监督部门,从而将公诉和自诉的法律监督活动都纳入审判监督部门之下。同时,更名后的审判监督部门也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名称相吻合,从名称到内容都更能体现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性质和监督职能。

  刑事自诉案件立法建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