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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立法问题
www.110.com 2010-07-28 16:35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立法问题的思考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证人出庭作证难,出庭率低的问题,这就要求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证人作证制度,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尚未完善,达不到相应的司法效果,本文(仅就立法方面)试着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有关证人作证制度的缺陷,借鉴其他有关立法,为逐步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提供意见。

  一、证人作证制度概述

  证人作证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证人资格,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保护,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等一系列规则的总合。证人作证制度包括证人资格制度,证人宣誓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的交叉询问规则,传闻规则等。建立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应以正义理念以基础,它的贯彻执行会促进正义理念的实现,并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中的正义理念。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开展正常的审判工作,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的证言,是作为证人亲眼所见、亲身经历的事实依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查明案件事实,揭露事实的真相,查获犯罪分子,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意义重大。第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第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现实中,仍普遍存在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的问题,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人民法院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询问是诉讼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并且被认为是保障案件证据能够得到客观、公正地予以认定的最佳认证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人证言作为我国诉讼证据的重要法定证据之一,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对证人应否必须出庭的规定模糊不清。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条规定说明证人必须到庭作证,而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此条规定又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找到了借口。同一诉讼法中规定前后却不统一,从而加剧了证人不出庭作证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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