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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臧天朔斗殴案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行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 王雪莉 律师

  电话:13352091388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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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和处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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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为何在中院?聚众斗殴造成伤亡怎么办?

  11月27日,“臧天朔涉黑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臧天朔聚众斗殴罪名成立,获刑6年。2003年,廊坊火车站广场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原因是2002年12月,臧天朔与东北人孙宝和共同在廊坊经营“朋友”迪吧。后因经济纠纷,孙宝和又在廊坊开了“热浪”迪吧,另立门户。2003年6月20日晚9点左右,孙宝和向“朋友”迪吧索要20万元股份转让款时,与迪吧总经理吕长春在电话中大吵起来,双方约定,各自找人在廊坊火车站广场见面。当晚,吕长春在臧天朔授意下,纠集近百人持砍刀、铁管等凶器,与孙宝和的人械斗。械斗中,孙宝和一方两名保安经理被打死,两名保安及多名广场上的无辜路人受伤。

  律师解读

  聚众斗殴是一种常见的、多发的刑事犯罪,也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所谓聚众斗殴,顾名思义,必须具有“聚众”和“斗殴”两个条件,前者是指一方或一方以上聚集3人以上与他人斗殴,后者是指双方或多方以暴力互相攻击。聚众斗殴的最大危害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给人民群众带来不安全感甚至恐慌,社会影响往往比较恶劣。

  聚众斗殴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是指在集团犯罪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中一般为聚首,即聚众犯罪的纠集者;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与聚众斗殴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我国刑法第292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臧天朔因聚众斗殴被判六年,主要原因也是符合了上面四种情形,因此量刑提高了一个层次。

  值得一提的是,臧天朔案件的一审是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根据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就该案而言,涉及的被告人不止一个。据媒体之前报道,该械斗事件中,有两人被打死,多人受伤,既然涉及到人命,相关的被告人就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这则是根据刑法第292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聚众斗殴罪的一种转化。聚众斗殴的参与人在认识上对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在意志上对危害结果是放任的,造成或不造成伤害或死亡其都不在乎,因此,对于在聚众斗殴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无疑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也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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