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全来龙报道:11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获全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对诉讼监督工作作出决议,在江西尚属首次,这意味着有了“人大”撑腰后,江西的诉讼监督工作将更加有力。
直面诉讼监督的难点
《决议》共10条,在吸收了中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改革文件中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具体规定的同时,特别针对我省诉讼活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重申法律规定,直面诉讼监督的难点和盲区。
在检察机关开展的诉讼监督中,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一直相对薄弱,这在《决议》中有了改进。该《决议》第2条规定:积极适应当前民事行政案件增多的趋势,切实加大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同时明确: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环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环节该诉不诉、不当起诉,审判环节徇私舞弊、裁判不公,刑罚执行和监管环节侵犯人权以及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等问题。
对诉讼监督不得推诿
对于当前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难点,《决议》也作了刚性的规定。其中明确,全省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增强接受监督意识,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得推诿、敷衍或者不作为。
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拒绝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
对这些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胡波“大声叫好”。他说,《决议》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要求对司法全过程实现监督,这是解决司法不公的重要举措。
“政府部门须配合”成亮点
明确“政府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成为《决议》一大亮点。
《决议》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会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移送机制,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检察机关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积极配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书面反馈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胡应良说,以人大决议的名义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配合诉讼监督,这就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了,而是规定为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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