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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加拿大嫌犯被轻判内幕(2)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一年多里律师会见将近四十次,远远超过的一般刑事案件的三五次水准。赵小鲁说,主要是要跟他建立信任,让他相信“回来不是进了屠宰场了”。

  邓心志向律师介绍说,他在看守所的待遇很好。12个人一个房间,夏天有风扇,可以看电视,洗澡。看守所还有个小卖部,可以吃冰激凌。他一次只敢吃一个,怕得糖尿病。“我早知道是这样,早回来了。”

  每次转看守所时,邓都不情愿,怕新地方条件差,去了之后又觉得新地方也不错,不愿意走。他的电脑和英语很棒,警方就让他组织在押人员学习。“他说他在看守所找回了尊严。”

  有关部门还给他拍过录像,一是了解加拿大贪官不愿意回来的原因,二是让他介绍中国看守所的情况。应有关部门的要求,他还给崔自力写信,说这里很好,让他回来。

  目前未归案的崔仍滞留在加,而这次邓心志的终审判决,是否能对他起到感召作用呢?

  这是法律允许内的轻判

  时延安认为,能够对这类案件的犯罪人进行审判,予以刑事追究,肯定要比他滞留国外,无法对他行使要好得多。

  身为第一个从加拿大遣返回国的犯罪嫌疑人,邓心志一直备受关注。邓被遣返当天,加拿大司法部部长戴国卫(Stockwel Day)发布声明,称递解邓心志出境,表明加拿大“不是逃犯的安全避难所”,此次遣返的实现,证明加拿大政府“对所有罪犯的容忍度是零”。

  邓心志的遣返和判决结果不可避免勾连出各界对追逃贪官、中加司法合作、赖昌星遣返等问题的各色讨论。

  如果仅仅将邓案情节放在国内,无论如何都难以认定自首。控方持有的这一观点也不为学者认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者时延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邓案情节和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案类似。余振东在遣返前,与美国检方达成辩诉交易,并向美方递交《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所犯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

  邓心志虽然没有这些具体情节,但是客观效果是一样的:即如果两人不想被遣返,都可以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进而长期滞留。而两人自愿被遣返,也意味着,两人知道被遣返回国后将受到刑事追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追逃过程中,嫌疑人哪种情节属于自首,还没有具体刑事司法政策。判断是不是自首,一要他看是不是出于自愿,二要看他的行为是不是使司法机关的行动中止。

  轻判邓心志,会不会间接鼓励贪官外逃?黄风认为,外逃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他们的主观意图是逃出去不回来了,避免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是为了轻判才逃。所以对自愿接受遣返的贪官从轻处理,只会形成威慑和感召:一是你逃了也会把你追回来,二是如果你自愿接受遣返,可以从轻处理。

  而轻判邓心志,也并不是法律上的倾斜。时延安认为,能够对这类案件的犯罪人进行审判,予以刑事追究,肯定要比他滞留国外,无法对他行使管辖权要好得多。更何况,这些案件的处理,虽然比同类案件处理的结果要轻一些,但仍是在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应该说实现了“有罪必究”的要求。

  轻判能否感召贪官?

  中国要想加大追逃力度,更应该做的是增进两国政府间互信,加强两国司法界的沟通。

  “对外逃人员,追逃成本相当高,所以必须有相应的刑事政策,鼓励这些人自首。在个案中,对自首的认定掌握得都比较宽。”黄风说。邓心志和赖昌星案很类似,处理好邓案,可以感召更多的外逃贪官。

  “赖昌星要改变非法移民身份,从法律上来说不可能,他只能拖时间。”另一名北京师范大学的刑事司法学者陈雷对赖的“回国”很乐观,“法律上没有障碍”。原因在于1999年加拿大修改《引渡法》,引入个案引渡机制。对于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加拿大司法部可以与请求国达成特别协议。赖昌星外逃时,加《引渡法》还未修订,所以中方使用的是遣返程序。

  另外,我国的预防外逃机制和境外追赃机制也已经建立。像追赃机制,能将贪官抽逃出国的赃款追回,使他们在国外无钱缠诉,只能接受遣返。

  和国内学者的观点不同,一直关注赖昌星、高山、邓心志遣返案的旅加学者陶短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邓心志案在加拿大的影响并不大,除《环球华报》外,其他加拿大媒体鲜有报道,因为“他没有进入加拿大的司法怪圈,是一个特殊的个案,触及不了加拿大的司法弊病”。申请、上诉、风险评估、重审,每个环节都可以拖数年,像菲律宾人罗德尔浮·帕西菲加德自1987年偷渡加拿大至今已20年,遣返程序仍未完成,成为国际司法界的笑柄。

  “司法程序繁琐效率低下,造成大量问题,甚至加拿大政府也觉得不合理。但在联邦代议制国家,修改法律比制定法律难度大得多。”陶短房说,事实上自邓以后并无一例遣返。“只要这个体系不变,贪官们还有钱打官司,那么滞留加的诱惑就大于回国。”他认为,即使中、加双方达成双边引渡条约,赖昌星仍然可以利用这个体系赖着不走。

  在他看来,中国要想加大追逃力度,更应该做的是增进两国政府间互信,加强两国司法界的沟通。

  不过,报道赖昌星、邓心志案的《环球华报》记者黄运荣仍对此案持正面评价,“毕竟是同类案件的突破,加拿大华人社区也关心。”他认为,邓案如此判决,可以看出中国执法部门希望通过此案树立一个案例,让加拿大人及司法界,对遣返中国通缉犯更多正面观感。“对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刑事合作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如此可以建立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良好互信。”时延安这样评价终审判决,“但是,对于赖昌星案是否会有直接影响,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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