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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许银行道歉 不许客户犯错(2)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吴义春从一审就参与为许霆辩护,他承认,即使他本人也并未预想到许霆案会“判得这么重”,因为“银行方面也存在一些过错,应该要减轻对许霆的处罚”,但最后法院认定银行没有过错,而用盗窃罪为许霆定了罪名。

  “不能说只允许银行扣多了钱,事后向客户道歉、返还,而不允许客户犯错误。这是对等的。”吴义春认为,按照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起刑点就是无期徒刑,甚至可判死刑,“而如果对许霆定侵占罪,判刑肯定轻很多,一般判刑3至7年。”

  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波则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许霆知道自己卡里只有170多元,他明知道那17万元是银行的。他的行为虽跟从别人包里偷钱不一样,但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由于此事发生有偶然性,李海波表示,银行的漏洞在先,有行政管理责任,网络运营公司(广电运通公司)也有责任,且许霆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处理,这好比,“如果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莫名其妙多了一笔钱,只要不动用,并返还银行,可以免除责任”。

  在李海波看来,盗窃分为好几种,盗窃金融机构被单列出来,盗窃金融机构的,要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数额特别巨大’要根据社会发展重新考量。”李海波强调,对“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是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但1998年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数额已经不符合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执法者在量刑上出了问题”。
量刑之争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称,同样发生在广东的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余本人被法院认定参与贪污公款合计美元约6777万元,港币约1.28亿元;挪用公款合计美元约1.25亿元,人民币约2.73亿元,港币2000万元,而在数罪并罚之下,余振东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两案相互比照,其结局可谓是天壤之别”。  

  该文好比一石激起千层浪。吴义春表示,盗窃罪、等几个同档次的犯罪,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它们的起刑点的金额变化并不大;但这20多年来,法律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的数额却每年在放宽,“这本身就很不公平。比如,我接触过的案例,在1989年,一个人贪污十几万就可能会判死刑;但现在,贪污受贿20万、100万的,根本就不会判死刑。”

  在吴义春看来,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这说明,“我们的法制理论上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我们原来的立法是否将不同利益的群体放得有高、有低?”

  北京律师李海波认为,比起贪污受贿,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贪官贪了很多钱,被判十几年的,也有很多。并且,贪污受贿很难被查出来,但用银行卡取钱则有摄像头录像,肯定会被抓住。”

  不少网友举出了国外类似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事件,比如在英国发生的一起类似许霆案的事件中,利用ATM机漏洞取走13万英镑的一个家庭,其成员分别被判了12个月至15个月不等的监禁。

  李海波认为,由于不同国家的法系差别,国家之间的评审尺度不一样,故而这些案例“没有可比性”。他表示,舆论的激烈反应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大家都不发表意见,整个案件的操作就在法院内部进行,对它没有监督,很可能会维持原判”。

  而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是,按照刑事诉讼中的“警察圈套理论”,ATM的失常诱使一个正常的公民临时产生了犯罪意图。而人性,往往经不起这样的诱惑与检验。许彩亮说,遇到这样的情况,10个人中有9个人会动心。

  许彩亮不停地说,他们曾经想过找银行方面协商,但“银行不给协商”;现在儿子一审被判了无期徒刑了,许彩亮只能反复强调,“只要能将取得的钱返还给银行,不就没事了吗?我们没想到会判得这么重……”

  一些热心的网友甚至公布了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商业银行的投诉电话,号召网友轮番拨打。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广州市商业银行方面对此事仍保持一致的缄默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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