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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大盗被判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决开先河
www.110.com 2010-08-07 11:11

  有不少市民曾遇到过这样窝火的事情:汽车车牌不翼而飞,小偷留下一张索钱纸条。然而案件发生后,一方面由于索要钱财的数额不大,往往很多被车牌的车主怕麻烦选择不了了之;另一方面,以往类似的案件多以盗窃来界定,由于案值较小,适用法律处罚比较轻。这些原因无形中助长了这类违法活动的猖獗。

  9月19日上午,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曾某、朱某四年。这是我省首例因盗窃汽车车牌而被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例。法律人士表示,这样定性此类犯罪活动,将有助于今后加大力度打击盗窃车牌索要钱财的违法行为。

  1、 民警扮失主擒获“车牌大盗”

  9月7日早晨,家住娄底经济开发区的刘磊开车去上班。可车没开多远就被交警给拦了下来,原因是车辆前后没有按照规定悬挂号牌。车牌照去哪了?就在刘磊感到纳闷时,他又发现在车右边后视镜上贴着一张纸条,上面打印着一排小字:“你车牌在我这,拿200块钱来取”,还留下了一个手机号和银行卡号。

  经民警调查,不到一周时间内,娄底市区就先后有数十名受害人向窃贼指定银行卡上打去“赎牌费”,每笔都在100元到300元不等,案件引起娄底警方高度关注。

  9月10日,民警扮成失主与窃贼联系汇款,并调阅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账号存取款活动频繁,经常有100元到200元不等的现金存入,并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取走。通过视频对比,警方终于锁定了曾某、朱某两名嫌疑人,并于当晚将他们从藏匿的出租房内抓获。

  2、名量刑最高可判10年

  9月19日,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曾某、朱某盗窃机动车号牌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曾某、朱某两人明知汽车牌照是国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主要用于证明该车辆的权属及身份,属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而故意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故分别对两人作出有期徒刑4年的判处决定。

  “这是我省首例因盗窃汽车车牌而被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量刑的案例。”庭审法官告诉记者,目前,盗窃车牌行为在省内十分猖獗,“盗车牌敲诈车主的作案者认为,他们盗窃和敲诈的金额较低,达不到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而区别于普通的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结婚证、工作证也是国家机关证件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艳芳介绍,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汽车牌照是由公安机关和交管局共同颁发的,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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