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日期:09-01-11
副校长涉嫌受贿,武绍智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郭军
2008年10月10日,浙江杭州某城区人民法院就王某被控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接受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并为其做了罪轻的精彩辩护,终使之免予刑事处罚,重获自由。
一、案情回放
2005年5、6月份,在杭州市某高中体育馆钢结构防火漆工程招标过程中,工程投标人马朋为了在招标和施工中得到照顾,送给时任杭州市某高中副校长负责新校区基建工作的王卫现金20000元,王卫予以收受。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了事实后,认为王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构成为由提起公诉。
二、抓准辩点,仗剑法庭
从案情及其所掌握的各种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应该能够成立受贿罪。显然,对该行为的定性控辩双方并没有争议,那么,本案的焦点在哪里呢?能否抓住一个案件的核心,找准辩点往往是该案件辩护效果是否理想的关键,也是对一个律师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及技巧等综合素养最直观、最有力的考量了。
武绍智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仔细地研究案情,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多次会见当事人、走访当事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反复查阅本案卷宗等,在对案件作了充分准备,已然了然于胸的前提下,最终把办案的辩点落在了对王卫犯罪情节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上。
以此为突破口,武绍智律师在庭审中作了如下精彩辩护:(一)王卫并未向行贿人马朋提供便利,并未使国家或国有资产管理权的廉洁性受到侵犯。据马朋称向王卫行贿20000元钱,是为了签订杭州某高中体育馆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合同,但该工程在竞标过程中由该高中王卫等几位领导人评标时,王卫对马朋的评价分数最低,说明王卫并没有用手中的权力来换取马朋的20000元,从情节上,应对王卫受贿罪减轻或免除。(二)王卫在接受反贪局的第一次盘查中,就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是投案。(三)王卫积极退出了20000元受贿款并诚恳地接受国家机关的处罚,是酌定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四)王卫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五)王卫平时表现好,工作成绩大,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对杭州市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贡献,是酌定的从宽情节。综上所述,王卫接受马朋二万元行贿款,但并没有为马朋谋取非法利益和提供方便,案发时王卫将二万元已退给了国家,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多次表态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且在案发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王卫为杭州市高中的新区建设和教育事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纵观本案的各种因素,对王卫免予刑事处罚,既可以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又可以挽救王卫的政治生命,使他对杭州市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成绩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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