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作者: 日期:09-01-10
经过持续几天的开庭审理,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系列刑事案件中最受关注的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等4名高管涉嫌生产、销售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根据我国《》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今天,著名律师许兰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许兰亭说,单位和个人都能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此案中,三鹿集团涉嫌单位犯罪成为人,田文华等人则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起诉。
记者注意到,在近几天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被控罪名有所不同,根据新华社消息,12月29日,高俊杰、薛建忠等4名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另有5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在石家庄市的行唐、鹿泉、赵县法院受审。
对此,许兰亭表示,田文华等人涉嫌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有所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对象不特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品的范围大于食品。
“公诉方没有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对田文华等人提起公诉,可能是考虑这些高管不具体负责问题奶粉的生产、销售。”许兰亭说。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17日,石家庄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田文华刑事拘留,到了起诉阶段,田涉嫌的罪名变成了“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对于这一变化,山东青岛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栾少湖律师认为,田文华的行为实际上已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项罪名,依据我国刑法,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对此,许兰亭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阶段变更侦查阶段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合法、正常的,田文华最终以何种罪名被定罪量刑要看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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