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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母亲受指责刺激 溺死女儿后回家吃粥
www.110.com 2010-07-14 09:33

11月27日,将自己只有两个半月大的亲生女儿扔到河中溺死的黎海云,被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处六年。

  被告人黎海云(1982年生,小学一年文化)自嫁给谈某某后,与丈夫、家公、家婆等亲人均无较大的矛盾和争吵。2006年6月18日上午,黎海云的母亲及胞兄到谈家探亲,当时,黎海云及其丈夫、家婆均在家中。双方在叙谈家事时曾议论过黎海云不会做事、懒做家务和不会照料小孩等话,之后大家相继离开,只剩下黎海云。此时,精神受刺激的黎海云抱起刚睡醒的两个半月大的女儿,走到离家约70米远的小河边,将其扔到河里,接着回到家里吃粥。当日下午,黎海云乘坐摩托车逃到其父母家,次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不久,村民谈某听到有人说黎海云抱着女儿往小河方向走去,神态异常,便跑到河边,见到女婴被浸在河水里,便将其抱起并迅速跑回村里交由黎海云的丈夫谈某某。随后,女婴被送到都平卫生院进行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对尸体检验鉴定,被淹女婴为溺水死亡。黎海云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患精神发育不全(轻度),作案时受智能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

  被告人黎海云对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一直予以供认,但其辩称按现有证据,不应对被告人黎海云定罪量刑。理由为被告人是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其根本不知道将亲生女儿扔到河里会产生什么后果;根据案情,被告人的情况与司法鉴定结论明显不符,应从新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海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黎海云在作案时受智能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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