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罚的目的来看,老年人犯罪时人已到古稀之年,受其年龄及其生理因素所限,对其适用某些刑罚,已经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即使不适用刑罚,犯罪的老年人受其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也往往不会再实施犯罪,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同时对这些主体适用刑罚不仅不会让社会上的人信服,而且还会激起他们的公愤,导致他们的不满,从而实施各种犯罪行为。因为我们相信没有哪国的刑罚不与该国的国情相联系,不与刑法规范对象的伦理和道德相联系。这种既无特殊预防效果又无视一般预防的做法只能导致公民对刑法规范认同的缺失。
基于上述探讨,笔者建议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审判时年满70岁的老年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始问题,在我国,1996年颁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然而笔者认为,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人民保健意识的增强,现在的人年满60周岁并不见得身体各方面的机能就开始减退,还应该考虑到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和老年人犯罪的状况。因为如果年龄起点标准规定得过低,那就有可能引发老年人犯罪的增加,给社会治安形成重压;相反,规定得太高,社会上一般民众难以存活至该年龄,因此无多大现实意义。俗话说,人生七十古来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2006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男性平均寿命为70岁、女性平均寿命为74岁,人均寿命平均72岁。一般而言,70周岁以上的人较之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身心更加衰弱,身体的许多器官和组织均出现严重的萎缩现象,判断和控制能力更为弱化,从而处于此年龄阶段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更为减弱。另外70周岁以上的人,再犯的能力也更小。所以笔者建议将老年人刑事责任起始年龄规定为70岁。
另外,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则是考虑了对老年人整体从宽处罚的同时也照顾到了则因老年人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态不同而刑事责任能力千差万别,个体差异很大的现实,给法官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以便灵活应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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