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时许,听说家里来了贼,又发现新手机不见了,于是追出去抓住这个“贼”,将其痛打一顿后,最后“贼”死在了医院。那么,打死“贼”,是还是故意伤害?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伤害案,被告人王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
据家住金水区沈庄村的被告人王斌说,去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他睡得正香,被父母喊醒,说是家里来了两个穿皮夹克、短头发的贼,王随即发现自己新买的手机不见了,他于是出去找“贼”,在大街上,他将一个名叫张铁军的人抓住并将其送到了沈庄警务区。当时警务区门锁着,王在敲门时,张趁机转身逃跑,不料一脚蹬空,沿着楼梯滚到一楼并撞到一辆摩托车上,随后,张逃出大院,被围观的群众抓住一阵拳打脚踢。王赶上来后,也踢了几脚,又抽出皮带照张的脸上抽打,将张的牙打掉一颗,但自始至终,没从张身上搜到手机。最后,王父报了案,张和王被带到了当地派出所。
在法庭上,王斌的辩护律师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来自舞阳的张是一个惯偷,从13岁就开始盗窃,屡次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审,1990年1月4日,因犯被当地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长年流窜在外,逢年过节也不回家,经常乘夜深人静时进行作案。此次,王斌家是张盗窃行为的受害者,并且,张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决不是王跺几脚、抽几皮带就造成的,更重要的是,王追赶张时,张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从法学观点上讲,盗窃人对抓获者或的群众实施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其盗窃性质即转化为抢劫性质,而根据相关法律,对抢劫犯罪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无防卫过当,也就是说,对抢劫行为的防卫,无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存在犯罪问题。
另外,张死在医院后,张家和王父达成协议,王父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了张家2.7万元的现金,并且王最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此,王所作所为应当是特殊防卫,不应受法律处罚。
当日,因双方争议太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链接:同年9月28日中午,张铁军死在医院。根据张当日早8点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张称,当日凌晨4点多,自己从录像厅出来在大街上走,被一个年轻男人拿着橡皮棍追打,说是自己偷了他的东西,但自己没偷任何东西,也没有同伙。
记者随后采访了开达律师事务所的刘彦勇律师,他认为,首先要确定这个事实,如果小偷在偷东西时被人发现又使用了暴力,那么他的盗窃罪就转化为抢劫罪,这时进行的防卫就是正当防卫,但如果他已经逃跑了的话,作为受害人追上去再使用暴力,那么受害人就不是正当防卫,就是故意伤害;另外,从刑法的因果关系上讲,如果被告人王斌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死构成了因果关系,那么被告人就犯了故意伤害罪,但应从轻处罚,因为有外力因素,比如楼梯和群众的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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